关于《继母大贤》中的材料,需注意的是,虽然其中径作“花旦上”,但这里只是表示人物身份,与“妓女上”同义,其性质与元杂剧中“邦老上”、“小二上”相类。藩府演剧,人员之丰富与民间戏班不可同日而语,故无需点明是由某个脚色演员出任该角;而后世清末传奇、地方戏又多有由“花旦”行当演员作“花旦上”(体现在剧本中),扮演不同人物身份角色的演出。故同为“花旦上”,在杂剧中属身份,在后世戏剧中却表行当,此当特为提出者。紧跟之第二条引文,随即以脚色之“旦”来指代“花旦”身份角色。
此外,朱有燉剧本中所运用之体制,与元杂剧有甚为异趣者。如此本《继母大贤》,以“卜儿”主唱,又非如元杂剧之剧本中由净丑、滑稽旦色之类的脚色演员充任,直接以“卜儿”身份之人物在剧本中原属脚色的位置上开口主唱(虽元杂剧亦可直接以人名、身份开口,但必须交代由某个脚色扮演其人物方可,此处则无。以卜儿主唱则不见其先例)。卜儿为人物类型之一,虽亦可以脚色研究之,但杂剧剧本与演出体制却严格限制其场上之功能,主唱之司,旦本中例由正旦主其事。
杂剧至朱有燉之手,体制乃有一变。而对朱有燉杂剧之现象,及在杂剧体制形态发展史中所处之位置与作用,还缺乏更进一步的系统探究。朱有燉作为明初之藩王,所藏剧本之富,当时即为时人称羡;朱氏杂剧之本事,据前代作品所改作的亦多,故其杂剧体制之所出,或不乏变化之先导;而其剧本因身份所系,较之职位不振之才人、当场妆扮之伶人,所能保留下来的原貌,更应引起研究者的重视。
而《青楼集志》中所谓“鸨儿花旦”,不以鸨儿为妓之假母的话,至此亦有主唱之实例存在矣。(元杂剧《风雨像生货郎旦》中有副旦扮老年妇女主唱之部分,但不贯穿全剧,虽亦可提供例证,但不为定制。而如剧情、人物身份与《继母大贤》绝类之元杂剧剧本,王仲文氏《救孝子贤母不认尸》,继母以正旦充任、开唱)。
值得注意的是,以上这些以“花旦”作为乐妓代称的例证,都是在戏剧中出现的,在其它的俗文学形式,即使是和戏剧渊源颇深的小说作品中,也找不到类似的例子。无论是宋元的话本,还是后来明季的白话小说,纵有涉及到戏剧与乐妓的内容,其中也难以寻觅“花旦”的身影。我们今天将宋元的话本与小说,看作当时社会生活与风俗的史料,而“花旦”在话本与小说文体中的缺席,则不得不让人谨慎地来考察其流通的范围。
这种情况说明了:“花旦”之名目在使用时,严格地被限制在戏剧语境之中,它不是在更大的范围和领域中运用的通行语。“花旦”用来指代乐妓的功能是有限的,脱离了戏剧语境,人们在寻找能表达乐妓职业身份意义的词汇时,对“花旦”采取了明显的忽略的态度。这种情况同时也反映了:“花旦”能够用来指代乐妓的功能,以及这种指代所产生的影响,始终没有突破戏剧所划定的范围。无论从记载的次数与使用范围上看,“花旦”作为乐妓的代称,始终是被包含在一种文体或表演艺术之中的,无从进入更宽广的领域。一旦脱离了戏剧这种文体与表演艺术,“花旦”便丧失了存在的土壤和依据。
于是,我们不得不思考:“花旦”为何会与戏剧结合得如此严密?在“花旦”发展的过程中,为什么它最后没能突破戏剧的限制,在更大的范围中来指代乐妓?
“花旦”身份之蕴含:妓之当场与当场之妓
无论是《太和正音谱》中作为“烟花粉黛”科杂剧注脚的“即花旦杂剧”,还是二朱在作品中调动“花旦”作为佐樽侑觞、“舞一折了”即匆匆下场的装饰性“配角”,“花旦”在其中作为乐妓身份的意义,并无太大的差别。即使是在《青楼集》中说到某艺人擅长“花旦杂剧”,也很难说此中之“花旦”与乐妓身份完全没有关系。但是,如果仅凭以上材料,就指认“花旦”为乐妓之代称,则有悖于“花旦”只是在戏剧中才具备这种功能的原则。下文即就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情况,作具体的考辨。
元代“花旦”之名,只见于戏曲文献;现实中并不知是否用其指代妓女
以“花旦”为关键词,比照元明时期关于乐妓或妓女的记载,对相关文献进行检索,可以得知,在《青楼集》之外的元代笔记中,暂时难以发现“花旦”的踪迹;在元代散曲作品中,没有对“花旦”的直接记录;在元杂剧作品中,也没有见到关于“花旦”的明确记载。这表明,“花旦”之具名,存在着某种“不足为外人道也”的原因。
杂剧中最早用来表示乐妓,而在后世发展成为脚色的专用词,是“旦”。“旦”从指代一种身份,最终变成戏曲的固定脚色,这种发展轨迹,也揭示了后来“花旦”在戏曲中演化的类似路径。
作为被“花旦”指代的对象,乐妓这种人物角色,在杂剧舞台早已活跃多时,元杂剧中大量的“妓女剧”,已提供了这种事实。将对乐妓角色的考察时段往前推至宋金时代,其时作为乐妓角色名称的,除了来自杂剧语境以外的弟子、猱儿等之外,和“花旦”一样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杂剧的,则是旦。
“旦”被固定为脚色后,能扮演的不同的身份,已不限于“妓女”之意。上文已经说过,根据纪录,“旦”最早指的是声妓和乐妓,而且,和“旦”可视为同一字的“妲”,在市语中表示娼妇。也就是说,“旦”字最早是在现实生活中用来表示乐妓的词语。即使在早期的杂剧剧目(《官本杂剧段数》)中,“妲”的意义也和其现实身份意义保持一致,在舞台上作为妓女被使用。但是,在《官本杂剧段数》和《金院本名目》中,我们也发现,在“妲”被作为妓女使用的同时,“妲”和“旦”还可以表示其它身份的女性人物。
“旦“进入杂剧成为色的时间可能在南宋的中后期。《武林旧事》卷四“杂剧三甲”,除戏头、引戏、次净、副末之外,尚有“装旦”孙子贵。而卷六的“诸色伎艺人”中,鱼得水、王寿香、自来俏三者之后,标注为“旦”。
而在《武林旧事》之前的《都城纪胜》、《梦粱录》所列五位脚色,分别为末泥色、引戏色、副净色、副末色与装孤,并未见“旦”之名。这说明:“旦”作为固定的脚色,出现于杂剧体制之中,较其它脚色为晚,乃杂剧中后起之名。待其成为固定脚色之后,“旦”所进行角色妆扮之场上人物身份,已不限于其本来的乐妓身份。
因为“旦”的被固定为脚色,需要用“花旦”来表示“以妓演妓”的现象有趣的是,上引胡祗通对珠帘秀赞誉之时,所关注的是其扮演其它人物身份时所达到的“装其似象”的逼真与形象,从珠帘秀对各种身份“不挡”这个角度,对她的戏路之广颇为称道,而对其在“妓女剧”中的表演,却似付诸阙如。
除了作为“诗卷序”的文体性,出于为作者讳、不直陈其“卑污”的现实身份的考虑之,于此还反映出一个颇为重要的现象:对于场下之乐妓,到了戏剧假定性的舞台上,反而又“退回”到真实的状态,以本来之身份来进行表演,在(元)杂剧兴盛之前期,人们在认识这种状态时似乎出现了一种“难言之隐”和“欲说还休”的尴尬处境。
元代演剧之体制,虽较后世传奇为短小,而如后世“折子戏”之观演形式,必然存在。乐妓于佐樽侑觞之际,其操(散)曲文抑或剧文,本无太大区别;纵使有加以扮演之程序,亦可差减为之。
此时若进行有关的“妓女剧”表演,杂剧旦脚之伎艺,本含有大量乐妓歌舞的成分,因此,其为本色或是扮相,实在令人一时难以区分。随着这种现象的大量发生和存在,对戏场之中“假”的意识已颇为接受的杂剧观众,产生了对这种现象加以认识和确定的需要,由此,“花旦”这一新名称就应运而生了。
将思辨定格于这种意识与需要出现而“花旦”尚未被命名的状态中,我们如果对当时的这种状态加以体认,则这种乐妓身份“双重叠加”的现象,如欲对其加以命名,必需有一个能够概括这种叠合过程的词,才会令人觉得准确和到位。作为杂剧之“旦”,此时已是既有之存在,而再向现实生活中取一个和乐妓十分密切的“花”,便成为了十分自然的选择。“花旦”一词的源起,或为如此。这也是本文的态度,因为关于“花旦”为何带有“花”字,如前文所引涉之既往研究中,多有以为来自“花面”的。此处描述了“花旦”得名的过程与状态,主要从其功能、需要与现实语境的合理性出发,至于离事实到底有多远,则请方家抉之。
此外,我们再来看看“花旦”为什么被严格地限制在戏剧语境之中。首先,“花旦”与“旦”不同,它是针对一种戏曲舞台现象而产生的新语汇,而“旦”则最早是社会生活中具体存在的具有现实意义的词语。如前文所分析的,“花旦”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“旦”。
而在“花旦”产生的时期,“旦”已经是和戏剧严密结合的脚色专称了,因此,“花旦”从诞生的最初时刻就是属于戏剧的产物。其次,“旦”作为一种后起的脚色,进入戏剧的时间是滞后的,当其固定为脚色之后,相应而生表示乐妓身份意义的“花旦”,在整个杂剧时期,最终能酝酿影响的客观时间。
因此被削减了,随着整个杂剧体制与内涵在后来的调整与变化,杂剧之“花旦”的影响,最终并没有逾越戏剧语境而迈向更为广阔的领域。第三,更为重要的是,“花旦”在发展过程中,本身所具备的伎艺方面的成熟优势(关于“花旦”伎艺何以成熟的探讨,将在后文与“家门”的比较中得到揭示),使其整体性质迅速地从乐妓的身份意义过渡到某种具体的伎艺特征,形成后来的“花旦杂剧”,这也使得“花旦”身份层面的意义无法得到长期充分的发展。
结语
综上所述,在早期杂剧剧目中,本来直接借用现实生活中可以指代乐妓的“旦”来表示戏剧中的妓女。但随着“旦”的含义越来越向作为戏曲的一种固定脚色的“旦”的意义靠拢,最终发展为只具有性别意义,而丧失了身份特征的“旦脚”。那么,“旦”所腾出的在戏曲中表示乐妓身份意义的空缺,就有了需要另外的语汇来填补的需要。
本文认为,“花旦”一词就是建立在这种需要上,最终在戏剧语境中发展出来的这个语汇。“旦”作为在杂剧剧目中与舞台上的乐妓指称,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和影响力,所以,在后来选择具体用来指代场上乐妓的具体用语时,和舞台紧密相关的“旦”字被保留了下来;同时,当“旦”这个脚色所扮演的对象是现实生活中的乐妓之时,也借用了来自现实中喻指妓女的“花”以表达这种出现于戏剧之中的“以妓演妓”的繁复现象。所以,“花旦”身份属性的实质正如本节标题所示,是对“妓之当场与当场之妓”这种微妙关系的形象概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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